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5年内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不超过家庭最高提取限额的前提下,租房家庭可根据需要,每年一次或分次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贷款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30日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规定停止执行。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郑州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100万元,首套或二套住房、夫妻双方缴存或单方缴存不影响最高贷款额度。在郑州市郊县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80万元。二套房具体贷款金额不再与家庭缴存余额挂钩。
(二)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符合省直资金中心2021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省直单位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20万元、90万元统一调整为150万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在本通知的调整范围。
2023年4月24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重大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置房安家,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政策,以满足省直单位职工合理住房需求。
二、放宽提取政策解读
(一)购房提取调整情况。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凭证资料的时间期限,由原来的“凭2年内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调整为“凭5年内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二)租房提取调整情况。取消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限制,调整为“因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不超过家庭最高提取限额的前提下,租房家庭可根据需要,每年一次或分次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贷款期限内提取调整情况。贷款期间可以因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如符合购房或偿还商业贷款等提取条件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2021年7月30日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规定停止执行。
三、调整贷款政策解读
(一)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本次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突破了以前住房贷款的常规做法,支持力度很大,首套或二套住房、夫妻双方缴存或单方缴存不影响最高贷款额度,二套房具体贷款金额不再与家庭缴存余额挂钩。凡是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郑州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100万元;在郑州市郊县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80万元。
“在郑州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郑州市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
“在郑州市郊县购买自住住房”是指在郑州市下辖的上街区、航空港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购买的自住住房。
(二)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高层次人才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20万元、90万元统一调整为150万元。其他贷款条件不变,仍按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省直单位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在本通知的调整范围。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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